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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12 20:00:41 股吧网页版
视源股份: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价格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13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价格调整及授

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致: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视源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 2026 年员工持股计

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合称“本次激励计划”)

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

次授予”)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

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中国(“中国”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就本法律意见而言,仅指中

国大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的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

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公司保证:其提

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口头确认,提供给本所的材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

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 6869-5010
重庆分所 电话: (86-23) 8860-1188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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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分所 电话: (1-737) 215-8491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西雅图分所 电话: (1-425) 448-5090

传真: (1-737) 215-8491 传真: (1-888) 808-2168 传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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