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3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价格调整及授
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致: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视源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 2026 年员工持股计
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合称“本次激励计划”)
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
次授予”)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
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中国(“中国”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就本法律意见而言,仅指中
国大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的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
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公司保证:其提
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口头确认,提供给本所的材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
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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