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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2 22:09:25 股吧网页版
视源股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视源股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3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1 号》”)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对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本公司任职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上述人员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
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对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编制《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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