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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2 22:09:26 股吧网页版
视源股份: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3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

致: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合称“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

引》”)等中国(“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就本法

律意见而言,仅指中国大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

的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公司保证: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口头确认,提供给本

所的材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

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在此基础上,本所合理运用了书面

审查、与公司工作人员沟通等方式,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 6869-5010
重庆分所 电话: (86-23) 8860-1188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6-23) 8860-1199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3633-3402 传真: (852) 2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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