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1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利率互换、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其他外汇衍生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等外汇业务产品。
第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审慎原则,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投资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
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支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支的谨慎预测量。外汇套期保值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授信额度,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额度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构成关联交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财务管理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统计等工作)。财务总监为主要责任人。
2、采购及销售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3、证券投资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协助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责任人。
4、审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审计部负责人为监督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5、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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