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5 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2000年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核准,改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吸收合并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公司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院1号楼南楼20层。
首席合伙人:李尊农。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2025年度末合伙人数量212人、注册会计师人数1084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532人。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 2024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及公司 2025 年度报告工作安排,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
2025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资金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1、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需要,同意向公司董事会提议聘用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2、2025 年 12 月,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对
2025 年度审计工作的初步预审情况,如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审计委员会成员听取了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相关的情况汇报,并对审计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3、2026 年 4 月,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对
2025 年度公司审计结论、重点关注事项进行沟通。审计委员会成员听取了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审计报告及各专项说明出具情况的汇报,并对审计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核查,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审计委员会认为中兴华事务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 2025 年年报审
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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