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7-0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26 层邮政编码(P.C.):51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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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六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致: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包括本所指派经办本次发行的签字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发行人向本所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书面资料或口头陈述,一切足以影
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三)对于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发行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审慎核查后作出判断。
(四)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中国境外的其他任何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审核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证券发行保荐书等专业文件中某些数据和/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根据法定要求对有关事项发表结论性意见,仅根据本所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及其他方面的一般知识而作出判断,因此,本所提请本《法律意见书》的使用者结合本所的法律意见及其他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判断。
(五)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六)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本次发行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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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 4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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