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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10 18:24:01 股吧网页版
威星智能: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11


证券代码:002849 证券简称:威星智能 公告编号:2026-039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股东会届次: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二)会议召集人: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三)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6 月 10 日(星期三)下午 13: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1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五)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良渚街道祥运路 366-1 号 1 幢 12 楼会
议室

(六)股权登记日:2026 年 6 月 4 日

(七)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华兵先生

(八)会议记录人员:张琛先生

(九)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2 人,代表股份 34,296,72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5.54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33,312,6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98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4 人,代表股份 984,0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60%。

(二)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5 人,代表股份 1,608,49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72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人,代表股份 62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3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4 人,代表股份 984,0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60%。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两位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 1.00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同意 34,19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16%;
反对 59,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7%;弃权 3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9,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501%;反对 59,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17%;弃权 3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82%。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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