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避免投资决策失
误,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赢利或保值
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证券投资(如股票、基金、债券等)、委托贷款、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战略目标和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
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及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分别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
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一)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4、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5、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6、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4、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5、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6、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未达到第五条规定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公
司董事长批准。
第七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第五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八条 对于达到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
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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