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9
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址(Website):www.shuji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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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址(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债字(2026)第 065 号
致: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赎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5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第一节 法律意见书引言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提供《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作如下声明:
1.公司已向信达作出承诺,其已向信达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有效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及复印件均与正本和原件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次赎回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且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2.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对于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取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有关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法律意见。
4.信达仅就与本次赎回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5.《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赎回相关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非经信达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赎回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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