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0
内部审计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内部审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风险管理、财务收支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审查、评价和咨询,对公司决策、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富有建设性的审计建议和意见,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本制度的审计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董事会应确保有足够的资源就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的效能进行(至少每年一次)的检讨。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检讨范围应涵盖所有重大监控措施,包括财务、营运及合规监控措施,其中应特别考虑:
(a) 自上年检讨后,重大风险(包括环境、社会及管治风险)的性质及严重程度的转变、以及公司应付其业务转变及外在环境转变的能力;
(b) 管理层持续监察风险(包括环境、社会及管治风险)及内部监控系统的 工作范畴及素质,及(如适用)内部审核功能及其他保证提供者的工作;
(c) 向董事会(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传达监控结果的详尽程度及次数,以助董 事会评核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是否充足及有效;
(d) 检讨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期间发现的重大监控失误或弱项,以及因此导致未能预见的后果或紧急情况的严重程度,而该等后果或情况对公司的财务表现或情况已产生、可能已产生或将来可能会产生的 重大影响,以及为解决有关监控失误或弱项而采取的任何措施;
(e) 公司有关财务报告及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程序是否有效;及
(f) 公司用于设计、实施及监察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的内部及外部资源(包括员工资历及经验、培训课程以及公司在会计、内部审核 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预算)以及与公司环境、社会及管治表现和 汇报相关的资源是否足够。
第七条 公司设内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对
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
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 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任
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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