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0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草案)
(2026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简称“《董事证券交易标准守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香港上市规则》《董事证券交易标准守则》等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
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与深交所合称“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
报其适用之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 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如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证登深圳
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其买卖计划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和各董事,或通知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其本人以外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先行以书面方式确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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