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 ,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规定,在买卖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时,不得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有权收回其所得收益,并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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