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6 年第三次专门会议暨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在2026年4月24日董事会召开前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5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在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1、在防范资金占用方面,报告期内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2、在公司对外担保方面,公司制定有《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和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并严格按以上制度执行,较好地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保障了公司的资产安全。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任何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的所有担保仅限于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及子公司之间;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0 元。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公司当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能够按照有关规定控制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核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
三、关于《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核公司出具的《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该体系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层面和环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关键环节发挥了较好的管控作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有效的,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出具的《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关于追加审议公司 2025 年度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及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根据公司提交的资料,公司独立董事对2025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进行了审查,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 2025 年度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易,符合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战略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虽然实际发生金额因市场需求等客观原因与原预计金额上限存在差异,但该等差异的出现是因应市场变化而出现的,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平、公正,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公司拟于 2026 年度开展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且定价将遵循公允定价的原则,参考市场价格或行业惯例进行,不会损害到本公司及股东利益。
五、关于《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围绕公司业务进行的,
不是单纯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规避和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有利于控制外汇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同意将此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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