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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2 18:14:45 股吧网页版
美芝股份: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3


证券代码:002856 证券简称:美芝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0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 涉案的金额:暂共合计 1,760.83 万元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芝公司”)于近日收到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川7101民初8903号】,公司因新建成蒲铁路站房及生产生活房屋工程CPZF标段(以下简称“成蒲铁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成都市域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四路 52 号安吉尔大厦 505

法定代表人:何申健

被告一:成都市域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张琪琳

被告二: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 139 号 202 室

法定代表人:豆保信

被告三: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靛厂甲 121 号

法定代表人:赫全胜

(二)诉讼事由

2014 年 12 月 29 日,原告与被告二以联合体形式中标被告一“新建成蒲铁路站
房及生产生活房屋工程 CPZF 标段”。2015 年 1 月 10 日,招标人被告一作为发包人,
原告、被告二以联合体形式作为承包人,签署《新建成都至蒲江铁路站房及生产生活房屋工程》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合同编号:成蒲工[2015]009 号,约定该项目 CPZF 标段施工事项。

2015 年 11 月 6 日,原告与被告二签署《新建成都至蒲江铁路站房及生产生活房
屋外墙装修工程合同分劈确认书》,对主合同施工范围和合同费用分劈进行了划分和确认,明确承包范围为:成蒲铁路成都西、西来、温江、大邑、崇州、邛崃、朝阳湖、蒲江 8 座车站站房外装;工程内容为:站房外墙装修(玻璃幕墙、金属铝板、金属百
叶窗、外墙漆);约定分劈总价中 34186779.65 元用于原告的工程建设费。双方亦约定由被告二统一对业主办理验工计价、工程款结算、索赔和合同修订,以及被告二向原告拨付工程款等权利义务。

2018 年 5 月,原告与被告二签署《新建成都至蒲江铁路站房及生产生活房屋外
墙装修工程补充合同分劈确认书》,在前述分劈确认书 8 座车站站房外墙装修基础上增加成蒲线羊马站站房外墙装修,增加分劈合同金额 7799344.37 元,并对羊马站工程量清单进行明确约定,原告和被告二分劈合同总金额增加至 41986124.02 元。

原告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根据被告二的变更指示,增加了大量的工程量。涉案工
程已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及实际交付。被告二、被告一拖延办理结
算,至今仍未就工程的最终结算款项达成一致。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二仅向原告支付工程项目项下工程款 31938399.82 元。虽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一、被告二仍拖欠工程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拒不支付。

(三)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合同内工程款人民币 4665521.32 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1382303.25 元((1)合同内工程款本金具体为:成都西站、崇州站、西来站、朝阳湖站、羊马站合同内工程款项 25345488.64 元;大邑站合同内工程款项 4885507.33元;蒲江站合同内工程款项 2228241.77 元;邛崃站合同内工程款项 4178483.41 元;扣除罚款 33800 元;合同内(不含温江站)工程款总计 36603921.14 元;被告一已支付工程款项 31938399.8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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