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证券代码:002856 证券简称:美芝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0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两个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两个案件均为原告
3. 涉案的金额:暂共合计 3,210.65 万元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芝公司”)于近日分别收到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粤1802民初14023号】(以下简称“案件一”)、洛阳市栾川县人民法院发送的受理信息【(2025)豫0324民初2159号】(以下简称“案件二”)。
案件一:公司因广清城际轨道交通项目GQZH-3标房建工程清远站及清远综合体玻璃幕墙等材料买卖合同纠纷对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案件二:公司因中国栾川·伏牛山游客中心室内安装、装饰工程合同纠纷对河南省老君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广清城际轨道交通项目 GQZH-3 标房建工程清远站及清远综合体
玻璃幕墙等材料买卖合同纠纷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四路 52 号安吉尔大厦 505
法定代表人:何申健
被告一: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靛厂甲 121 号
法定代表人:赫全胜
被告二: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 139 号 202 室
法定代表人:豆保信
(二)诉讼事由
原告与被告一于 2018 年 6 月 20 日签订了《广清城际轨道交通项目 GQZH-3 标房
建工程清远站及清远综合体玻璃幕墙等材料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8GQCL-088),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玻璃幕墙等材料,交货地点为被告一清远站及清远综合体工地,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48,854,679.50 元,并约定了货款支付方式以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完成供货义务,经双方确认,供货金额共计48,139,347.78 元。截至起诉日,被告一仅支付 31,165,851.6 元,尚欠货款 16,973,496.18元。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一至今仍未支付。
(三)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16,973,496.18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1,400,638.96 元(以 16,973,496.18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3 年 1 月 17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
2025 年 6 月 24 日)。
2. 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因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60,000 元。
3. 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上述款项暂计为 18,434,135.14 元。
案件二:中国栾川·伏牛山游客中心室内安装、装饰工程合同纠纷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四路 52 号安吉尔大厦 505
法定代表人:何申健
被告:河南省老君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栾川乡七里坪村
法定代表人:许彦智
(二)诉讼事由
2011 年 5 月 10 日,原被告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
约定由原告承包中国栾川·伏牛山游客中心室内安装、装饰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全部范围(含电子沙盘、电梯(包括维护结构)、传菜梯、强电、弱电、给排水)、室内中央空调安装、室内墙体和地面不完善部分的修补处理。承包
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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