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的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投资者违反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购买、控制公司股份/表决权过程中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在信息披露义务过程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不及时的,强行或以不正当目的获取公司股份的,应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如上述行为给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公司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赔偿因其实施收购而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含直接和间接损失)。
2、公司董事会有权依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主动采取相关措施,并进行公告。
3、投资者违反上述规定购买、控制公司股份/表决权的,在其不当行为改正前,视为放弃其所持或所控制的公司全部股票的表决权,公司董事会有权拒绝其
行使除领取该等股票股利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4、投资者违反上述规定购买、控制公司股份/表决权达到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不享有公司董事的提名权。
5、如违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及其他股东有权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下列交易事项:
(一) 购买资产;
(二) 出售资产;
(三)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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