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上海市山西北路 99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
二〇二五年九月
目 录
第一节 律师申明事项......3
第二节 正文......5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 5
问题 1...... 5
问题 3...... 52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78
问题 3...... 78
第三节 签署页......10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致: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署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发行人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发行已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以上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之要求,本所律师对审核问询函中发行人律师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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