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未连任、解任及其他导致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起自动离职。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 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 相关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 (七) 项、 第 (八) 项情
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当负责监督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交接并进行相应记录,交接记录需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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