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6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赠与合法的受赠对象,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对外捐赠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对外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三)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四)量力而行。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
(五)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制度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杜绝虚假许诺行为。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受益人和范围
第五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指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指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捐赠,以及向定点扶贫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指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六条 除国家和地方政府有特殊规定捐赠项目外,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通过
依法建立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第七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
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八条 对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权、
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九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
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
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决策程序规定如下:
(一)单项或累计捐赠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绝对值 50%且金额高于 500 万元,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单项或累计捐赠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绝对值 10%且金额高于 100 万元,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对于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应视为单项捐赠并累计计算。在履行上述(一)、(二)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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