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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16 18:39:40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孙平珠、李灯琪等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16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46 号

关于对孙平珠、李灯琪等相关当事人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孙平珠,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承诺人;

李灯琪,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承诺人;

陈家兵,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承诺人;

潘振东,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承诺人;

陈伟,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承诺人;

天长市共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天长市仁和集镇仁和社区人民东路 223 号,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承诺人;

天长市佳禾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天长市天汊路南经九路与经十路之间(纬一路 88 号),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承诺人;

江阴卓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江阴市周庄镇金湾村钱家湾新村 198 号,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承诺人;

无锡盈盛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滨湖区五湖大道
11 号蠡湖科创中心南楼 21 楼 2122-3 室,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承诺人。

经查明,孙平珠、李灯琪、陈家兵、潘振东、陈伟、天长市共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盈企管)、天长市佳禾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禾维)、江阴卓盛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卓盛)、无锡盈盛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盛汇)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 年 12 月,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实丰文化)向安徽超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隆光电)

增资 1 亿元并取得其 25%股权。2023 年 11 月,公司与超隆光电
签订《<关于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超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孙平珠、李灯琪、陈家兵、潘振东、陈伟、共盈企管、佳禾维、江阴卓盛承诺超隆光电 2024年度、2025 年度和 2026 年单个会计年度实现的扣非后归母净利
润分别不低于 1500 万元、2500 万元和 3500 万元。2024 年 8 月,
盈盛汇通过股权转让取得陈伟所持超隆光电全部股权,并同意与陈伟共同且连带承担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及责任。

根据公司披露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相关公告,超隆光电2024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汇总累计净利润为-7152.58万元,未完成 2024 年度业绩承诺。根据协议约定,孙平珠、李灯琪、陈家兵、潘振东、陈伟、共盈企管、佳禾维、江阴卓盛、盈盛汇应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业绩补偿金额为 11536.78万元,同时各方应就业绩补偿义务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截至
2025 年 11 月 10 日,上述业绩补偿款尚有 11252.18 万元未履行
完毕。

孙平珠、李灯琪、陈家兵、潘振东、陈伟、共盈企管、佳禾维、江阴卓盛、盈盛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7.7.6 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孙平珠、李灯琪、陈家兵、潘振东、陈伟、天长市共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长市佳禾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卓盛纺织有限公司、无锡盈盛汇投资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上述相关当事人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实丰文化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 8399) 。

对于上述相关当事人的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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