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2
证券代码:002862 证券简称:实丰文化 公告编号:2026-011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暨对外投资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汕头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3、涉案金额:仲裁涉案金额为 253,882,515.02 元,不含尚未明确的涉案金额;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所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后续裁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丰文化”、“上市公司”或“申请人”)于近日收到汕头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案号为(2026)汕仲案字第 81 号)等文件,现就相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孙平珠
第二被申请人:陈家兵
第三被申请人:李灯琪
第四被申请人:潘振东
第五被申请人:陈伟
第六被申请人:天长市共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七被申请人:天长市佳禾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佳禾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第八被申请人:江阴卓盛纺织有限公司
第九被申请人:无锡盈盛汇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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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被申请人:刘国腾
第十一被申请人:深圳市吉星昭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十二被申请人:天长市共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事实与理由
1、超隆光电业绩承诺未完成
2022 年 11 月 25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案外人安徽超隆光电科技有限公
司(简称“超隆公司”)签订《关于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超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简称“《投资协议》”),其中约定:申请人向超隆公司增资 10,000 万元,取得超隆公司 25%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1,666.67万元,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023 年 11 月 24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案外人超隆公司签订《<关于实丰
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超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基于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约定将超隆公司前次投资的投后估值由 4 亿元调减为 3 亿元,由申请人以超隆公司资本公积定向转增注册资本 832.9550 万元,转增后申请人认缴超隆公司注册资本 2,499.6250万元,对应持股比例 33.33%。截至目前,申请人持有超隆公司 33.33%股权。
根据《补充协议》约定,目标公司 2024 年度的扣非净利润不得低于 1,500
万元。根据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出具
的《关于安徽超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司农专字[2025]24007070048 号),业绩补偿义务人应对公司支付业绩补偿金额为 11,536.78 万元。截至目前,业绩补偿义务人共计支付了 284.6 万元业绩补偿款,剩余 11,252.18 万元业绩补偿款至今尚未支付,已构成严重违约。
2、股权回购安排
《投资协议》10.9.1 条第(5)项约定的回购情形为:“孙平珠或陈家兵未经投资人书面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5 年内从目标公司离职或发生重大岗位调整。”第(6)项约定的回购情形为:“附件一中核心管理团队人员名单中超过 2 名人员未经投资人书面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5 年内从目标公司离职。”前述任意一项情形触发后,投资人均有权要求被申请人回购股权。上述回购情形均已触发。截至目前,被申请人尚未按申请人要求支付任何股权回购价款或履行任何股权回购相关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
证券代码:002862 证券简称:实丰文化 公告编号:2026-011
(二)仲裁请求
1、裁决第一被申请人至第九被申请人连带地向申请人支付补偿款112,521,800 元。
2、裁决第一被申请人至第九被申请人连带地向申请人支付以未清偿的补偿
款 112,521,800 元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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