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3
北京瑞强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银河SOHO B座1509-10室
2026年5月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银河 SOHO
B 座 1509-10 室
电话:010-59576099
传真:010-59576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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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瑞强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
法律意见书
致: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瑞强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盘龙药业”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相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说明及承诺,且其已向本所律师保证该等文件资料、说明及承诺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要求的相关注意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公司、政府相关部门、其他相关单位或相关人士提供或岀具的文件资料、证明文件、专业报告等出具法律意见。
3.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公司的行为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了审慎审阅,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定文件,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盘龙药业提供的有关本次股权激励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根据盘龙药业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査询网址:http://www.gsxt.gov.cn/)、巨潮资讯网(查询网址:http://www.cninfo.com.cn/)所获公开信息,盘龙药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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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