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1
北京瑞强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银河SOHO B座1509-10室
2026年5月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银河 SO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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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瑞强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瑞强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盘龙药业”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行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了《北京瑞强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称“《股票期权激励法律意见书》”)。
为做好本激励计划的查验工作,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盘龙药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股票期权激励法律意见书》中相应用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股票期权激励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盘龙药业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盘龙药业履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盘龙药业提供的有关本次股权激励授予事项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1.2026 年 4 月 21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一
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6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3.2026 年 5 月 12 日至 2026 年 5 月 21 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26 年 5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核查后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
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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