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22 18:26:46 股吧网页版
盘龙药业: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3


证券代码:002864 证券简称:盘龙药业 公告编号:2025-027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股份 373,500 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2.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06,280,960 股剔
除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股份 373,500 股后的股本 105,907,46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分红 2.5 元(含税)。公司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分红总额
= 实 际 参 与 分 配 的 总 股 本 * 分 配 比 例 , 即 105,907,460 股 *0.25 元 / 股
=26,476,865.00 元。

3.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分红以及除权除息参考价计算如下:

本次除权前公司总股本为 106,280,960 股,按总股本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分
红 ( 含 税 )=( 现 金分红 总 额 / 总 股 本 )*10=(26,476,865.00 元 /106,280,960
股)*10=2.491214 元(保留到小数点后六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2491214 元/股。

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获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方案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

1.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06,280,960 股剔除回购
专用账户中已回购股份 373,500 股后的股本 105,907,46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分红 2.5 元(含税)。2024 年度,公司不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不送红股。若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及已回购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则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股份为基数,公司将按照“现金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2025 年 5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及《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2.自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及已回
购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配方案

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06,280,960 股剔除
已回购股份 373,500 股后的 105,907,46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2.5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发 2.25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5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5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5 月 28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5
月 29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 2025 年 5 月 2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