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北京瑞强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并回购注销全部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六年四月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银河 SOHO
B 座 1509-1510 室
电 话:010-58116099
传 真:010-58116099
Email:Recher@bjrecher.com
北京瑞强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并回购注销全部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瑞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全部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或“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以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事先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获得相关方如下声明和保证:相关方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述声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前提。
4、本所对有关文件的审查未涉及非法律专业领域的有关财务数据和经营业绩等资料,鉴于本所并不具有对上述数据和结论作出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对上述数据和业绩结论的引用,不应在任何意义上理解为本所对上述数据和业绩结论之真实、准确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认可或保证。
5、本所对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但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向有关审核部门报备或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书面认可,请勿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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