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薪
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下称“《企业管治守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在内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全
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以上的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独立非执行
董事占多数并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委员会主席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担
任,由董事会任命,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席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或应当具备独立非执行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规则》等规定的独立性,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述第四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同类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监督方案的实施;
(二)根据董事会所订立的企业方针及目标审核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拟订年终奖励方案,报董事会决定实施;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向董事会就厘定个别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提出建议,并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八)应就其它执行董事的薪酬建议咨询董事长及╱或总经理。如有需要,薪酬委员会应寻求独立专业意见;
(九)审核及批准向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
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
(十)审核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十一)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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