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附录 C1(下称“《企业管治守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下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董事(包括
独立非执行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选择标准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在内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全
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或以上的董事组成,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过半数, 且
至少有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合提名,并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委员会主席一名,由董事会主席或独立非执行董事
担任,由董事会任命及罢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席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代行其职责。选举委员提案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或应当具备独立非执行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规则》等规定的独立性,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提名委员会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述第四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期结束。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上市规则》等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况,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研究及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文化、教育背景以及职业经验;
(二)提名或者任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提名意见,对公司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三)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尤其是总经理)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审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五)至少每年一次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评价董事会下属各委员会的结构,并推荐董事担任相关委员会委员,提交董事会批准;
(六)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储备计划并随时补充更新;
(七)对董事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董事(包括主席及行政总裁)更换、重新委任或继任的意见或建议;
(八)制定并在适当情况下审核、执行董事会不时采纳的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
审议实现目标的进展,并将其审议的相关政策或其摘要披露在公司年度报告中;
(九)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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