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持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附录 C1((下称“《企业管治守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本细则中“审计委员会”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审核委员会”的含义一致。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在内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全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或以上的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成员应当为单数,
所有委员必须为非执行董事,多数委员必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审计委员会主席必须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财务、会计、审计和法律工作经验,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委员中至少有一名应当是《上市规则》第 3.10(2)条所规定具备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有该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财务利益之日(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两年内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委员会主席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由董事会任命,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席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或应当具备独立非执行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规则》等规定的独立性,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述第四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期结束。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上市规则》等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况,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除董事薪酬及垫支费用之外,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就作为审
计委员会委员从公司收取任何咨询费、顾问费或其他报酬。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券与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拥有如下职责:
(一)对外部审计机构的表现进行年度审核,向董事会提出外部审计机构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关于下年度聘用、续聘、解聘外部审计机构及其审计服务费用、委聘条款等问题的建议以及处理任何有关外部审计机构辞职或解聘相关事宜,凡公司董事会不同意审计委员会对甄选、聘用、辞任或解聘外部审计机构事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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