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
影响的信息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管理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符合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
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其他适用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
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
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并在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在境内外披露的信息须保持一致。
第八条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除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并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
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公
开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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