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
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相应专项制度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如有,下同)
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总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如有,下同)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具体权
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除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之外,其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报批。
(二)以下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低于 50%;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但低于 50%或绝对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下;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低于 50%或绝对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下;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低于 50%或绝对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下;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
过人民币 100 万元,但低于 50%或绝对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但低于 50%或绝对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
(三)超过董事会审议权限的交易事项,由公司股东会审批: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控股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除遵照执行本制度外,还应执行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 在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
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岗位分工
第七条 由公司战略投资部门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国家有关对外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确保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使一切对外投资活动能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主要职责包括:
(一)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外投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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