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
关联人/关连人士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
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
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
第六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应不偏离市场独立
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随附关联交易的依据,以及是否公允的意见。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
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人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人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符合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法人、
和关联自然人及符合《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人士。
第十条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
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十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二条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
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三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除其所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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