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准备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项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没有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
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露情形,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和授权发言人,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或董事会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应披露但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内容。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需要的材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及时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关注公司事务,通过审阅文件、问询相关人员、现场考察、组织调查等多种形式,主动了解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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