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9 19:49:42 股吧网页版
传艺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未载明的事项以及与公司章程相抵触的内
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五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公司下述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最近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第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具体以公司会议通知确定
的地点为准)。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采用网络方式参加股东会的,公司将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确认股东身份的合法有效。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