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尚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子公司和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是指: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 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及了解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其他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公司分支机构、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2)资产置换时,涉及购买、出售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4)提供财务资助;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租出资产;
(7)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8)赠与或受赠资产;
(9)债权或债务重组;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签订许可协议;
(12)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重大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3 、5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
告义务;发生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关联交易事项:
与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上述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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