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积极性和经营管理创造性,保障公司发展战略目标与可持续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行业发展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及《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涵盖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即财务总监)。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核心原则:
(一)合规透明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考核流程公开可追溯;
(二)战略适配原则:薪酬紧扣公司中长期战略与年度经营目标;
(三)绩效联动原则: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成效强关联;
(四)市场导向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参照行业薪酬水平,保持人才市场
竞争力;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在绩效联动的基础上,设置薪酬递延支付与止付追索
机制,防范短期行为。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战略规划与绩效中心(以下简称“绩效管理中心”)、财务中心为薪酬管理具体执行机构,协同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八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实际发放总额为参考,根据经济效益、发展战略、薪酬策略、年度经营目标及个人履职情况,科学考虑各方面因素后,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工资总额。
第九条 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及薪酬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根据股东会批准的津贴标准执行,不再发放其他薪酬。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不享受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
(二)非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非独立董事的薪酬按其所任的具体经营管理职务的薪酬标准执行,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同时亦不因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再领取额外报酬。
(三)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按其所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薪酬标准执行。
第十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主要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各部分计发规则如下:
(一)基本薪酬:属于固定收入部分,根据岗位价值、行业薪酬水平、个人履职能力及市场薪资行情综合核定,体现岗位的基本保障功能。基本薪酬按月发放,具体按照公司考勤与薪酬核算相关制度执行。
(二)绩效薪酬:属于浮动收入部分,与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个人履职成效深度挂钩。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考核评价为唯一依据。公司根据年度综合绩效系数及绩效薪酬基数计算全年预计绩效薪酬总额,并实行“阶段性弹性预发放 + 年终考核后预发放 + 年报披露及绩效考核评价后结算发放”的支付安排。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入是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之外的补充激励部分,旨在绑定核心人员与公司长期发展的利益,防范短期行为。中长期激励收入可采用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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