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2
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报问询函相关问题之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六年五月
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报问询函相关问题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康生化”或“公司”)的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6〕第 7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
本所律师在对相关情况查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己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第一节 声明事项
对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或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
二、本所律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
公司及相关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之前,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问询函》的相关法律事项(以本专项核查意见发表意见的事项为限)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本所仅对本次专项核查意见中的法律问题发表律师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的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五、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就《问询函》有关事宜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专项核查意见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 正文
《问询函》问题 1.2025 年年报显示,你公司 2025 年实现营业收入 51658.01
万元,同比下降 20.45%;净利润-13926.43 万元,扣非后净利润-13775.92 万元,扣非前后净利润已连续 5 年亏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507.84 万元,货币资金期末余额为 5560.05 万元。你公司披露,申请撤销对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对你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和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对你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请你公司逐项核查并说明是否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并逐项自查你公司是否存在我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第九章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以及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如存在相关情形的,
请及时、充分揭示有关风险;结合我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9.1.6条、第 9.1.7 条、第 9.8.9 条规定的情形,逐项说明你公司是否符合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请律师和会计师对问题(3)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回复:
一、本所律师履行的核查程序
1、查阅《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
2、查阅《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信会师报字[2026]第 ZF10047 号)》;
3、查阅《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F10048 号);
4、查阅《关于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上年度导致非标准审计意见事项消除情况的专项说明》(信会师报字[2026]第 ZF1005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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