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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7 20:49:24 股吧网页版
*ST绿康: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8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向江西饶信新能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饶信新能”)出售绿康(玉山)胶膜材料有限公司(简称“绿康玉山”)100%股权、绿康(海宁)胶膜材料有限公司(简称“绿康海宁”)100%股权和绿康新能(上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简称“绿康新能”)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绿康玉山、绿康海宁、绿康新能的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次交易行为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已在《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属于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购买资产或企业股权的情形,不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之第(二)项、第(三)项关于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相关规定。

3.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剥离经营不佳的标的公司,聚焦动保业务。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不再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能够减轻经营压力,改善自身业务结构和经营状况。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相关承诺,承诺将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持独立性并严格规范关联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第(四)项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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