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关于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
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中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评估”或“评估机构”) 接受绿康生
化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对其拟资产置出涉及的绿康(玉山)胶膜材料有限公司、绿康(海宁)胶膜材料有限公司及绿康新能(上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文号:银信评报字(2025)第C00092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中“上市公司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的核查要求”的规定,评估人员已就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康生化)本次重组前拟置出资产的相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本核查意见中所引用的简称和释义,如无特殊说明,与《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释义相同。
一、拟置出资产的评估作价情况
根据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本次评估以202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对绿康(玉山)胶膜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康玉山)、绿康(海宁)胶膜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康海宁)及绿康新能(上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康新能)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公司名称 所有者权益账面值 评估值 增值额 增值率%
绿康玉山 -3,453.05 145.14 3,598.19 104.20
绿康海宁 -7,159.37 -2,877.62 4,281.75 59.81
绿康新能 607.34 858.07 250.73 41.28
合计 -10,005.08 -1,874.41 8,130.67 81.27
二、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基本假设和评估参数合理性情况
(一) 绿康(玉山)胶膜材料有限公司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 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市场法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
由于绿康玉山有完备的财务资料和资产管理资料可以利用,资产取得成本
的有关数据和信息来源较广,因此本次评估可以采用资产基础法。
绿康玉山业务已经逐步趋于稳定,在延续现有的业务内容和范围的情况下,未来收益能够预测,与企业未来收益的风险程度相对应的收益率也能合理估算,可以采用收益法对委托评估的绿康玉山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
由于在股权交易市场上难以找到与绿康玉山相同或类似企业的股权交易案
例,同时在证券市场上也难以找到与绿康玉山在资产规模及结构、经营范围及
盈利水平等方面类似的可比上市公司,故本次评估不宜用市场法。
综上分析,确定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在综合分析两种评估
方法得出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可靠性的基础上,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
估对象的评估结论。
二) 评估假设
1、基础性假设
1.1交易假设:假设评估对象处于交易过程中,评估师根据评估对象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评估结果是对评估对象最可能达成交易价格的估计。
1.2公开市场假设: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是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在该市场上,买者与卖者的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
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条件下进行的。
1.3企业持续经营假设:它是将企业整体资产作为评估对象而作出的评估假定。即企业作为经营主体,在所处的外部环境下,按照经营目标,持续经营下
去。企业经营者负责并有能力担当责任;企业合法经营,并能够获取适当利润,以维持持续经营能力。
2、预测假设
2.1假设评估对象能按照规划的经营目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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