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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7 20:50:02 股吧网页版
*ST绿康: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向江西饶信新能材料有限公司出售其持有的绿康(玉山)胶膜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绿康(海宁)胶膜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和绿康新能(上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2020年4月29日,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0 年 4 月)》。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市公司严格遵循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本次交易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

1、上市公司与交易相关方就本次交易进行初步磋商时,已经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并严格控制项目参与人员范围,尽可能的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2、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并与上述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
的范围及保密责任。

3、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制作了《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备查文件,内容包括本次交易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人员名单、主要内容等,相关人员已在备查文件上签名确认。

4、上市公司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5、上市公司将在董事会披露本次交易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上市公司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严格的登记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

肖尧 莫瑞君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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