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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7 20:50:02 股吧网页版
*ST绿康: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

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向江西饶信新能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饶信新能”)出售绿康(玉山)胶膜材料有限公司(简称“绿康玉山”)100%股权、绿康(海宁)胶膜材料有限公司(简称“绿康海宁”)100%股权和绿康新能(上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简称“绿康新能”)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次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出售的资产为绿康玉山、绿康海宁、绿康新能10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为出售资产,不涉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关于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相关规定。

3、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相关承诺,承诺将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持独立性并严格规范关联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第(四)项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肖尧 莫瑞君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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