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4
一、本次交易方案......5
二、本次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5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5
四、本次交易的相关合同和协议......6
五、本次交易的拟出售资产......7
六、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和人员安置......12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2
八、本次交易的披露和报告义务......12
九、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条件......13
十、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13
十一、相关当事人买卖证券行为的核查......13
十二、结论性意见......13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致: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康生化”“上市公司”)的 委托,就绿康生化将其持有的绿康(玉山)胶膜材料有限公司 100%股权、绿康(海宁)胶膜材料有限公司 100%股权、绿康新能(上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给江西饶信新能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 大资产出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担任绿康生化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
次交易事项,本所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分别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专项核查意 见》。
就《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发生的与本次 交易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的变动情况,本所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仍然有效。《法律意见 书》的前提、假设、承诺和声明以及相关词语释义,除非另有说明,均适用于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绿康生化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绿康生化本次交易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材料进行申报或予以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方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正文“一、本次交易方案”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正文“二、本次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之“(一)绿康生化”之“1.基本情况”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更新如下: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绿康生化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
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康怡投资 47,291,400 30.43
2 杭州慈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15,541,584 10.00
3 长鑫贰号 7,770,792 5.00
4 义睿投资 7,770,792 5.00
5 皓赢投资 7,770,792 5.00
6 江苏百兴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7,770,792 5.00
7 肖菡 7,258,691 4.67
8 余琴 2,682,600 1.73
9 赖潭平 1,556,860 1.00
10 郑捷文 1,454,160 0.94
合计 106……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