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
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效益,按照责、权、利对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发展战略、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高级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业绩联动原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其职责权限参照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为薪酬考核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拟定公司管理
人员绩效考核具体实施办法,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以及薪酬日常发放管理工作。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后予以披露并实施,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如有董事会成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评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绩效考评程序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平均发放;
(二)未在公司内部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含董事长,以下简称“外部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平均发放;
(三)在公司内部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以下简称“内部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结构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1、基本薪酬:按照其在公司内部担任的具体职务,根据岗位责任等级、能力等级确定,每月发放;
2、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目标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按照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核算结果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薪酬占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则上不低于基
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3、中长期激励收入: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实施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出差的差旅费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内部董事、董事长:根据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标准,围绕工作业绩、工作质量、领导能力、职责履行等方面进行考核;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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