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23 17:49:10 股吧网页版
香山股份: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报告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4


证券代码:002870 证券简称:香山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5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公司自有资金及/或股票回购专项贷款,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份,具体如下:

1、 回购资金总额:拟使用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2,000 万元(含)自有资金及/或股票回购专项贷款。

2、 回购价格:本次拟回购的股份价格不超过 35 元/股(含),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3、 回购数量: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12,000 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35 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3,428,571 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2.60%;按回购总金额下限人民币6,000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35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714,285 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1.30%。(具体回购金额及回购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使用的资金和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4、回购资金来源: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或股票回购专项贷款。公司已取得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其将为公司提供不超过 10,000 万元的贷款资金专项用于公司股票回购,贷款期限不超过 3 年。

5、 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7、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8、 相关风险提示:本次回购存在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因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因员工持股计划方案或股权激励计划方案未能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以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召
开第七届董事会第 3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激发关键管理人员、技术及业务骨干等人才的工作热情,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结合公司当前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公司将回购部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八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实施。

(四)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拟回购的股份价格不超过 35 元/股(含),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董事会决议日至回购完成前,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五)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本次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截至目前,公司已发行在外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本次拟回购股份的用途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 36个月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