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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9 02:35:32 股吧网页版
香山股份: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不断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和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性和可持续性,保障股东权益,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以及《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可预期的购买原材料的资金需求、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等),并结合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利润分配条件及分配比例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公司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利润投资较有利、股本规模需扩充等情况下,可以选择派发股票股利。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

(三)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交付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应当就上述议案发表明确意见,股东会表决时应安排网络投票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会提供便利,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

公司应根据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各期利润分配方案,并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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