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目 录
一、审计报告 1—7 页
二、审计报告附件
1、 合并资产负债表 8—9 页
2、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10—11 页
3、 合并利润表 12 页
4、 母公司利润表 13 页
5、 合并现金流量表 14 页
6、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15 页
7、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16—17 页
8、 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 18—19 页
9、 财务报表附注 20—121 页
审 计 报 告
[2025]京会兴审字第 00830022 号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保留意见
我们审计了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圣制药公司)财务报表,
包括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
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除“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产生的影响外,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天圣制药公
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4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
天圣制药公司因涉嫌单位行贿罪、天圣制药公司原董事长刘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 2019 年 5 月提起诉讼。
依据起诉书,天圣制药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已经对自查发现的相关问题
作为前期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追溯调整。
在 2020 年至 2023 年期间,该案件经历了多次司法裁判。2024 年 7 月 29 日重
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2024)渝刑终 30 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原判为《刑事判决书》【(2022)渝 01刑初 21 号】,判决如下:“1、被告单位天圣制药无罪。2、被告人刘群犯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虚假诉讼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百万元。3、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天圣制药被侵占的人民币 9,182.4926 万元(已退还)。4、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天圣制药被挪用的人民币 3,325 万元(已退还)”。
2025 年 1 月 7 日天圣制药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群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52025001 号、编号:证监立案字 0152025002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群先生进行立案。
虽然与天圣制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群侵占挪用天圣制药公司资金相关的刑事案件已经终审判决,但中国证监会的行政立案尚未调查审理终结。我们未能就涉案及追溯调整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天圣制药公司所做调整以及涉案方关联关系及交易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也无法确定天圣制药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123,074,950.00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5,512,720.35 元的完整性。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天圣制药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保留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关键审计事项
关键审计事项是我们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这些事项的应对以对财务报表整体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我们不对这些事项单独发表意见。
我们在本期财务报表审计中识别出的关键审计事项如下:
1、收入的确认
请参阅财务报表附注“五、(四十三)”所述。
关键审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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