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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9:03:58 股吧网页版
ST天圣: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证券代码:002872 证券简称:ST 天圣 公告编号:2025-065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
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湖北天圣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天圣”)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事项,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在担保额度范围内负责本次担保相关的协议及文件的签署;在授信额度内,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具体贷款金额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最终结果为准,具体担保金额及保证期间按实际签订合同约
定 执 行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 刊 载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1)。

二、本次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湖北天圣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郧阳支行(简称“工商银行郧阳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800 万元。湖北天圣以其名下“一种香丹注射液的制备方法、一种包合药剂的制备方法”等 8 件发明专利提供质押担保。同时,公司为湖北天圣该笔借款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工商银行郧阳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称本合同)。本次担保金额在公司前述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郧阳支行

保证人(乙方):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湖北天圣药业有限公司

1、被担保的主债权

(1)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5年9月2日至2028年12 月31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 800 万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湖北天圣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2)上述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乙方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以人民币表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

2、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担保范围

根据上述“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约定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的,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4、保证期间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5、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方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乙方签字(自然人适用)或盖章(单位适用)之日起生效。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湖北天圣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3046917593145

成立日期 2009年07月15日

法定代表人 卫明

注册资本 10,1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湖北省十堰市郧县经济开发区天圣路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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