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29 01:45:27 股吧网页版
ST天圣:关于公司申请授信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证券代码:002872 证券简称:ST 天圣 公告编号:2026-028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申请授信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
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召开了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向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申请授信 18,646 万元,公司以自有房产及发明专利为该笔授信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子公司以其名下房产为该笔授信提供抵押担保,同时,公司关联方刘群先生、刘爽先生为该笔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并
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

二、本次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农商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11,280 万元。公司关联方刘群先生、刘爽先生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农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 11,280 万元。本次公司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的额度在公司前述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关联方基本情况

刘群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04,590,53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2.8901%。
刘爽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持有公司股份 7,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002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刘群先生和
刘爽先生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经查询,刘群先生、刘爽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刘群先生、刘爽先生为公司及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均不收取担保费,公司及子公司亦无需提供反担保。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甲方):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

保证人(乙方):刘群、刘爽

债务人: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1)乙方同意为甲方与债务人在2026年4月17日到2036年4月16日内(以下简称“债权确定期间”)连续办理具体业务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贷款本金人民币 壹亿壹仟贰佰捌拾万元整 (大写)、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赔偿金;

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保险费、公证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因债务人/担保人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甲方与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各单项业务合同、相应的凭证、申请书、承诺书等)均为本合同的主合同。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的业务种类同主合同的约定。

(2)债务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可以向甲方多次申请办理具体业务,若债权确定期内某一时点的贷款余额超过最高债权额的,乙方仍应当对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债务人应严格按照具体业务合同的规定履行归还债权本息的义务,每笔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金额及利率以具体业务合同/借据为准。
(3)具体业务种类为贷款业务,则每笔贷款的发放日均不超过债权确定期间的届满日:具体业务种类为票据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业务,则甲方对汇票进行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的日期均不超过债权确定期间的届满日:具体业务种类为信用卡业务,则每笔信用卡的消费、
取现、转账、分期等发生日均不超过债权确定期间的届满日。但各笔具体业务的到期日可不受本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的限制。

(4)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额度内,甲方发放本合同相关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和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2、保证方式

(1)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乙方的,各乙方均对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乙方同意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还本付息及其他义务向甲方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

3、保证担保的范围

(1)乙方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