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关于 2024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
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5]京会兴审字第 00830022 号)。本公司现就 2024 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涉事项的影响已消除说明如下:
一、2024 年度保留意见所涉及的内容
天圣制药公司因涉嫌单位行贿罪、天圣制药公司原董事长刘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 2019 年 5 月提起诉讼。
依据起诉书,天圣制药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已经对自查发现的相关
问题作为前期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追溯调整。
在 2020 年至 2023 年期间,该案件经历了多次司法裁判。2024 年 7 月
29 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2024)渝刑终 30 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原判为《刑事判决书》【(2022)渝 01 刑初 21 号】,判决如下:“1、被告单位天圣制药无罪。2、被告人刘群犯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虚假诉讼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百万元。3、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天圣制药被侵占的人民币9,182.4926 万元(已退还)。4、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天圣制药被挪用的人民币 3,325 万元(已退还)”。
2025 年 1 月 7 日天圣制药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群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52025001 号、编号:证监立案字 0152025002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群先生进行立案。
虽然与天圣制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群侵占挪用天圣制药公司资金相关的刑事案件已经终审判决,但中国证监会的行政立案尚未调查审理终结。我们未能就涉案及追溯调整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天圣制药公司所做调整以及涉案方关联关系及交易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也无法确定天圣制药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123,074,950.00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15,512,720.35 元的完整性。
二、关于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消除的说明
(一)刑事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审理结果
2019 年 5 月,公司收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渝检一分
院刑诉【2019】52 号),起诉:(一)被告人刘群及被告单位天圣制药涉嫌单位行贿罪及对单位行贿罪;(二)被告人刘群、李洪及被告单位天圣制药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三)被告人刘群和李洪涉嫌职务侵占罪及挪用资金罪;(四)被告人刘群涉嫌虚假诉讼罪。
2019 年 12 月,公司收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变更起诉决定书》
(渝检一分院刑变诉【2019】1 号),认定:被告单位天圣制药、被告人刘群、李洪实施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性质的法律适用发生变化,不再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 年 3 月,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
【(2019)渝 01 刑初 68 号】,判决:1、被告单位天圣制药犯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三百八十万元。2、被告人刘群犯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虚假诉讼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八百万元。3、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天圣制药被侵占的人民币 9,182.4926 万元。4、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天圣制药被挪用的人民币 3,325 万元。
2022 年 1 月,公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渝
刑终 73 号】,裁定:1、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 01 刑初 68
号刑事判决。2、发回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23 年 12 月,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刑事判决书》
【(2022)渝 01 刑初 21 号】,判决:1、被告单位天圣制药无罪。2、被告人
刘群犯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虚假诉讼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百万元。3、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天圣制药被侵占的人民币 9,182.4926 万元(已退还)。4、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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