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零二五年七月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
力,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各候选人在得票数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时,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董事除外)。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
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条 在一次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
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
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权数。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反之为有效选票。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表决完毕后,由计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名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
第六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 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当选,但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到出席该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以上;
(二) 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则应就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在下次股东会进行选举;
(三) 若当选的董事不足应选人数的,则应就所缺名额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会应当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的两个月以内召开。
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时,也应采取累积投票制,按上述操作程序进行选举。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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