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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1 19:11:25 股吧网页版
新天药业: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2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六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十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公司在报告期结束后,至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布前发生股本总额变动的,应当以最新股本总额作为分配或者转增的股本基数。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应当明确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出现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情形时的方案调整原则,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公司应当按照“现金分红金额、送红股金额、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金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在方案实施公告中披露按公司最新股本总额计算的分配、转增比例。

第七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以每十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八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具体分配方案应符合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意见;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第九条 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在符合相关规定、约定和条件下,优先选用现金方式分红。

第十条 利润分配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当年经审计资产负债率(母公司)不超过百分之七十;

4.公司实施现金分红还应该同时满足母公司该年度和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均为正值,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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